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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hexun新聞
知識產權制度鼓勵創新還是激勵競爭(附照片)
編者按:如果以專利申請量來衡量,在2011年已躍居世界第一的中國是“知識產權大國”,但事實上,中國還稱不上創新大國。那麼,何為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特征?如何通過知識產權戰略促進創新型國傢建設?在4月26日第1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本報特邀兩位學者就此展開研討。是為上海東方青年學社與本報聯合開設的“爭鋒”欄目第十三期。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特征是鼓勵創新金可可知識產權特征體現鼓勵創新,知識產權制度源於鼓勵創新“知識產權制度是為天才之火添上利益之油”,它通過“權利壟斷與知識共享”的有機結合來保護創造者的利益知識產權作為新型民事權利,擴充並豐富瞭民事財產權的權利體系。由於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廣泛應用於工商產業領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這些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者才要求法律確認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的私人專有權,以保障其利益。為激勵其創造熱情,許多國傢的民法體系都對知識產權加以確認,並輔之以侵權救濟規范,從而建立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知識產權制度源於鼓勵創新通常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人類的創造活動具有隨機性、突發性、不可預測性的特點,因此,“創造性”智力成果的生產,也必然是一個無法實現確定最終結果的高風險、高投入的過程。創造性智力成果本質上屬於一種信息,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可被多人同時使用或反復使用,經濟學上稱為“公共產品”,即消費上無對抗性、排他性的產品。如他人均可隨意利用某人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即所謂“搭便車”),則此人從事“創新”活動之驅動顯然降低,因為“如果他不能收獲,他就不會去播種”。正如登姆塞茨所言:“如果新智力成果能自由地被所有人利用,如果在新智力成果上存在著公共權利(communal rights),將會缺少創造這些新智力成果的激勵。來自於這些智力成果的利益將不能被集中於原創者。如果我們為原創者授予一定程度的私有權,這些智力成果將會迅速地產生。”知識產權制度是鼓勵個體創造與促進社會公益的有機結合,其通過“權利壟斷與知識共享”的有機結合來保護創造者的利益,促進創新性智力成果的傳播。恰如美國總統林肯的名言“知識產權制度是為天才之火添上利益之油”,這句話形象地指出瞭知識產權制度的實質所在。知識產權制度的這一本質在我國法律中也得以體現,例如《專利法》第一條就明文規定:“為瞭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知識產權特征體現鼓勵創新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權利、排他性權利,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相關作品、技術發明和商標。依黑格爾的人格財產權理論,以意志人格為中心,為知識產權人的專有人身權利提供瞭理論基礎,而知識產權人通過對人身權利的專有,亦獲得瞭精神上的鼓勵。知識產權制度又使產品創造者對其創造成果上之財產利益,獲得一定期限的獨占權,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從而可通過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不僅收回知識創造的投資,而且可以獲得超額價值,為進一步的知識創造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智力成果若要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必須具備創新性。比如著作權法第十條要求作品須具有獨創性,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要求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保護期限,有關權利僅存在於法定保護期限之內。保護期限屆滿,有關權利就消亡,原受到保護的智力成果,也隨之進入共有領域,眾人皆得以利用。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主要是為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亦是為瞭鼓勵創新:若對作者或者發明者提供無期限或過長的保護,一方面對社會公眾不利,另一方面也無法達到鼓勵創作和技術發明的目的,因其既可憑借一項知識產權而“一勞永逸”,從經濟驅動而言則無再行發明創造之必要。知識產權制度體現鼓勵創新1,著作權法。如前所述,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須滿足獨創性要求。無論哪個國傢的著作權法,都賦予著作權人豐富的財產權和人身權,但唯有作品具備獨創性,作者才會享有如此全面的保護。這恰恰是促進人們創作時努力創新的動力所在。此為其一。其二,著作權法之目的,是促進思想的創作和傳播,它所保護的不是思想本身,毋寧隻是表達思想的特定方式。著作權法的主要任務之一就在於界分思想與思想的表達方式:如此則一方面禁止瞭他人對思想表達特有形式的復制行為,另一方面亦保障瞭他人以不同方式獨立表達同樣思想的自由。就此而言,著作權法鼓勵創新的機制是雙向的:權利邊界的認定有利於鼓勵著作權人積極創作,自由空間的劃分則有利於鼓勵他人繼續創新。其三,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瞭著作權法鼓勵創新的本質。例如為教學與研究目的而對作品的使用,由著作權法明定為合理使用的類型之一,使用者無須征得同意、無須支付報酬,為教學、科研中的進一步創新提供瞭便利。2,專利法。首先,如前所述,法律對於專利(尤其是發明專利)設置瞭較高的門檻即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集中地體現出瞭專利法保護和鼓勵創新的本質。其次,專利法保護發明人對專利技術的專有實施權,是以發明人公開其技術內容為條件,從而保障公眾可以獲悉其內容,可在此基礎上作進一步創新。再次,為鼓勵進一步的技術創新,專利法還規定瞭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從屬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即為其例:在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較在前的某項發明或實用新型,若屬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而其實施又不得不有賴於前者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以此種強制許可的方式,專利法打破瞭專利權排他性的藩籬,為技術創新與進步提供瞭廣闊的空間。(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特征是激勵競爭張夢珣正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激勵競爭的本質特征,才在客觀上起到瞭強烈的鼓勵創新作用建設創新型國傢,應以保護創新為導向、激勵競爭為根本目標,註重知識產權質量和效益知識產權戰略是一項國策,正確認識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是激勵競爭而非鼓勵創新,有助於科學有效地推進這一戰略的實施,促進中國制造向中國“智造”的質變。“知識產權大國”“創新大國”在知識產權評價指標中,商標註冊量主要體現經濟活躍程度,版權產業GDP占比主要體現其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專利申請量則更多體現知識產權本身的價值。因此,在我國,專利申請量一直是評價知識產權工作的核心指標。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特點,即按照一國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范圍內受保護,因此對一國范圍內國內申請人和國外申請人的申請量作比較,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該國國內與國外的專利申請量之差異水平。國傢知識產權局數據顯示,2010年國內申請量110萬件,國外申請量11萬件;同期美國國內申請量24萬件,國外申請量25萬件。以專利申請量衡量,中國無疑已是“知識產權大國”。但“知識產權大國”並不等於“創新大國”。在體現創新意義的專利申請量中,尤以發明專利的創新意義最為突出,但我國這一指標並不樂觀。以2010年為例,122萬件專利申請量中,發明專利39.1萬件、實用新型41萬件、外觀設計42.1萬件;而在專利授權量方面,創新成果的差異更為明顯,在81.4萬件總專利授權量中,發明專利13.5萬件、實用新型34.4萬件、外觀設計33.5萬件。這些數據表明:一方面,從對創新的重視程度看,國外申請人更看重“貨真價實”的發明專利;而國內申請人更“重視”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創新”上有投機取巧之嫌。另一方面,在發明專利申請比上國內外約為3:1,而授權比上國內外為1.45:1,也就是說國外申請人成功率是國內申請人的兩倍以上,這表明在創新能力上國內申請人與國外申請人有較大差距。所以說,知識產權大國並不等於創新大國,在這個意義上,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並非鼓勵創新。“鼓勵創新”隻是表面特征知識產權是從英文翻譯過來的概念,其英文表述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原意中並無“知識”的含義而是“智慧”或“智力”,因此將之翻譯為智慧財產權是更為準確的。知識是人類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成果,具有公共性,因而是不能產權化的;智慧是人類迅速、靈活、正確地理解事物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具有個體性,因而可以產權化。比如水沸騰時會汽化產生蒸汽,此為知識;但基於這一知識發明的蒸汽機,則是智慧的體現,或者說是智力成果。所以知識產權是以法定權利的形式對智力成果加以保護,目的在於激發人的智慧以形成更多更有效用的成果,由此體現出鼓勵創新的意義。但這隻是知識產權制度的表面特征。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社會構造,最初源於資本主義興起後貿易政策上規制商業競爭的需要。為瞭說服國傢與社會支持並接受知識產權制度,商人群體努力在話語上構建知識產權制度的正當性基礎:一方面采用諸如鼓勵創新、尊重創造者勞動、促進公共知識增長等浪漫主義表述;另一方面借助在西方社會具有天然合理性的財產權概念作現實主義表述。隨著知識產權概念深入人心,知識產權制度於是逐步建立起來。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真的是為瞭鼓勵創新嗎?回答顯然是否定的。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是競爭,而知識產權制度創設並執行瞭一定程度的壟斷,通過對商業貿易的規制從而賦予商人對某一形式的貿易以排他性經營的權利。在知識產權制度庇護下,商人們通過申請專利、註冊商標而占領、壟斷市場,以期在市場競爭中取得有利地位。因此,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特征不是鼓勵創新,而是激勵競爭,甚至是保護壟斷。而從知識產權的實施結果看,商人始終是其最大受益者,而包括作者或發明人在內的所謂創新者隻不過充任制度媒介和附帶受益人的角色。恰恰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激勵競爭、保護壟斷的本質特征,才在客觀上起到瞭強烈的鼓勵創新作用,但我們絕不能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鼓勵創新的作用,就本末倒置地認為鼓勵創新是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特征。深入推進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國傢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指出,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合理確定人們對於知識及其他信息的權利,調整人們在創造、運用知識和信息過程中產生的利益關系,激勵創新,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因此,通過鼓勵創新以激勵市場主體合法有序地開展競爭,才能最終實現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宏偉目標。我國應大力推進實施知識產權戰略,著力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佳利益平衡點以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做到既激勵市場主體免受不正當競爭之虞,又鼓勵創造者持續創新,真正發揮知識產權的制度價值。在深入推進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傢道路上,應以保護創新為導向,以激勵競爭為根本目標,不僅要關註知識產權數量和規模,更應註重知識產權的質量和效益。以此為出發點設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才能有效推動實際工作。為此可從以下方面考慮:第一,提高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意識,營造知識產權文化氛圍,引導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第二,穩步提高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規模,奠定知識產權文化的物質基礎;第三,重點提升知識產權的質量和效益,細化知識產權評估指標,提高發明專利所占比重,將專利有效持續時間納入指標體系;第四,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既要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又要降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遏制濫用知識產權現象。(作者為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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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制度鼓勵創新還是激勵競爭(附照片)
編者按:如果以專利申請量來衡量,在2011年已躍居世界第一的中國是“知識產權大國”,但事實上,中國還稱不上創新大國。那麼,何為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特征?如何通過知識產權戰略促進創新型國傢建設?在4月26日第1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本報特邀兩位學者就此展開研討。是為上海東方青年學社與本報聯合開設的“爭鋒”欄目第十三期。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特征是鼓勵創新金可可知識產權特征體現鼓勵創新,知識產權制度源於鼓勵創新“知識產權制度是為天才之火添上利益之油”,它通過“權利壟斷與知識共享”的有機結合來保護創造者的利益知識產權作為新型民事權利,擴充並豐富瞭民事財產權的權利體系。由於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廣泛應用於工商產業領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這些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者才要求法律確認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的私人專有權,以保障其利益。為激勵其創造熱情,許多國傢的民法體系都對知識產權加以確認,並輔之以侵權救濟規范,從而建立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知識產權制度源於鼓勵創新通常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人類的創造活動具有隨機性、突發性、不可預測性的特點,因此,“創造性”智力成果的生產,也必然是一個無法實現確定最終結果的高風險、高投入的過程。創造性智力成果本質上屬於一種信息,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可被多人同時使用或反復使用,經濟學上稱為“公共產品”,即消費上無對抗性、排他性的產品。如他人均可隨意利用某人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即所謂“搭便車”),則此人從事“創新”活動之驅動顯然降低,因為“如果他不能收獲,他就不會去播種”。正如登姆塞茨所言:“如果新智力成果能自由地被所有人利用,如果在新智力成果上存在著公共權利(communal rights),將會缺少創造這些新智力成果的激勵。來自於這些智力成果的利益將不能被集中於原創者。如果我們為原創者授予一定程度的私有權,這些智力成果將會迅速地產生。”知識產權制度是鼓勵個體創造與促進社會公益的有機結合,其通過“權利壟斷與知識共享”的有機結合來保護創造者的利益,促進創新性智力成果的傳播。恰如美國總統林肯的名言“知識產權制度是為天才之火添上利益之油”,這句話形象地指出瞭知識產權制度的實質所在。知識產權制度的這一本質在我國法律中也得以體現,例如《專利法》第一條就明文規定:“為瞭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知識產權特征體現鼓勵創新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權利、排他性權利,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相關作品、技術發明和商標。依黑格爾的人格財產權理論,以意志人格為中心,為知識產權人的專有人身權利提供瞭理論基礎,而知識產權人通過對人身權利的專有,亦獲得瞭精神上的鼓勵。知識產權制度又使產品創造者對其創造成果上之財產利益,獲得一定期限的獨占權,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從而可通過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不僅收回知識創造的投資,而且可以獲得超額價值,為進一步的知識創造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智力成果若要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必須具備創新性。比如著作權法第十條要求作品須具有獨創性,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要求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保護期限,有關權利僅存在於法定保護期限之內。保護期限屆滿,有關權利就消亡,原受到保護的智力成果,也隨之進入共有領域,眾人皆得以利用。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主要是為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亦是為瞭鼓勵創新:若對作者或者發明者提供無期限或過長的保護,一方面對社會公眾不利,另一方面也無法達到鼓勵創作和技術發明的目的,因其既可憑借一項知識產權而“一勞永逸”,從經濟驅動而言則無再行發明創造之必要。知識產權制度體現鼓勵創新1,著作權法。如前所述,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須滿足獨創性要求。無論哪個國傢的著作權法,都賦予著作權人豐富的財產權和人身權,但唯有作品具備獨創性,作者才會享有如此全面的保護。這恰恰是促進人們創作時努力創新的動力所在。此為其一。其二,著作權法之目的,是促進思想的創作和傳播,它所保護的不是思想本身,毋寧隻是表達思想的特定方式。著作權法的主要任務之一就在於界分思想與思想的表達方式:如此則一方面禁止瞭他人對思想表達特有形式的復制行為,另一方面亦保障瞭他人以不同方式獨立表達同樣思想的自由。就此而言,著作權法鼓勵創新的機制是雙向的:權利邊界的認定有利於鼓勵著作權人積極創作,自由空間的劃分則有利於鼓勵他人繼續創新。其三,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瞭著作權法鼓勵創新的本質。例如為教學與研究目的而對作品的使用,由著作權法明定為合理使用的類型之一,使用者無須征得同意、無須支付報酬,為教學、科研中的進一步創新提供瞭便利。2,專利法。首先,如前所述,法律對於專利(尤其是發明專利)設置瞭較高的門檻即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集中地體現出瞭專利法保護和鼓勵創新的本質。其次,專利法保護發明人對專利技術的專有實施權,是以發明人公開其技術內容為條件,從而保障公眾可以獲悉其內容,可在此基礎上作進一步創新。再次,為鼓勵進一步的技術創新,專利法還規定瞭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從屬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即為其例:在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較在前的某項發明或實用新型,若屬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而其實施又不得不有賴於前者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以此種強制許可的方式,專利法打破瞭專利權排他性的藩籬,為技術創新與進步提供瞭廣闊的空間。(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特征是激勵競爭張夢珣正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激勵競爭的本質特征,才在客觀上起到瞭強烈的鼓勵創新作用建設創新型國傢,應以保護創新為導向、激勵競爭為根本目標,註重知識產權質量和效益知識產權戰略是一項國策,正確認識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是激勵競爭而非鼓勵創新,有助於科學有效地推進這一戰略的實施,促進中國制造向中國“智造”的質變。“知識產權大國”“創新大國”在知識產權評價指標中,商標註冊量主要體現經濟活躍程度,版權產業GDP占比主要體現其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專利申請量則更多體現知識產權本身的價值。因此,在我國,專利申請量一直是評價知識產權工作的核心指標。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特點,即按照一國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范圍內受保護,因此對一國范圍內國內申請人和國外申請人的申請量作比較,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該國國內與國外的專利申請量之差異水平。國傢知識產權局數據顯示,2010年國內申請量110萬件,國外申請量11萬件;同期美國國內申請量24萬件,國外申請量25萬件。以專利申請量衡量,中國無疑已是“知識產權大國”。但“知識產權大國”並不等於“創新大國”。在體現創新意義的專利申請量中,尤以發明專利的創新意義最為突出,但我國這一指標並不樂觀。以2010年為例,122萬件專利申請量中,發明專利39.1萬件、實用新型41萬件、外觀設計42.1萬件;而在專利授權量方面,創新成果的差異更為明顯,在81.4萬件總專利授權量中,發明專利13.5萬件、實用新型34.4萬件、外觀設計33.5萬件。這些數據表明:一方面,從對創新的重視程度看,國外申請人更看重“貨真價實”的發明專利;而國內申請人更“重視”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創新”上有投機取巧之嫌。另一方面,在發明專利申請比上國內外約為3:1,而授權比上國內外為1.45:1,也就是說國外申請人成功率是國內申請人的兩倍以上,這表明在創新能力上國內申請人與國外申請人有較大差距。所以說,知識產權大國並不等於創新大國,在這個意義上,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並非鼓勵創新。“鼓勵創新”隻是表面特征知識產權是從英文翻譯過來的概念,其英文表述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原意中並無“知識”的含義而是“智慧”或“智力”,因此將之翻譯為智慧財產權是更為準確的。知識是人類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成果,具有公共性,因而是不能產權化的;智慧是人類迅速、靈活、正確地理解事物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具有個體性,因而可以產權化。比如水沸騰時會汽化產生蒸汽,此為知識;但基於這一知識發明的蒸汽機,則是智慧的體現,或者說是智力成果。所以知識產權是以法定權利的形式對智力成果加以保護,目的在於激發人的智慧以形成更多更有效用的成果,由此體現出鼓勵創新的意義。但這隻是知識產權制度的表面特征。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社會構造,最初源於資本主義興起後貿易政策上規制商業競爭的需要。為瞭說服國傢與社會支持並接受知識產權制度,商人群體努力在話語上構建知識產權制度的正當性基礎:一方面采用諸如鼓勵創新、尊重創造者勞動、促進公共知識增長等浪漫主義表述;另一方面借助在西方社會具有天然合理性的財產權概念作現實主義表述。隨著知識產權概念深入人心,知識產權制度於是逐步建立起來。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真的是為瞭鼓勵創新嗎?回答顯然是否定的。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是競爭,而知識產權制度創設並執行瞭一定程度的壟斷,通過對商業貿易的規制從而賦予商人對某一形式的貿易以排他性經營的權利。在知識產權制度庇護下,商人們通過申請專利、註冊商標而占領、壟斷市場,以期在市場競爭中取得有利地位。因此,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特征不是鼓勵創新,而是激勵競爭,甚至是保護壟斷。而從知識產權的實施結果看,商人始終是其最大受益者,而包括作者或發明人在內的所謂創新者隻不過充任制度媒介和附帶受益人的角色。恰恰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激勵競爭、保護壟斷的本質特征,才在客觀上起到瞭強烈的鼓勵創新作用,但我們絕不能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鼓勵創新的作用,就本末倒置地認為鼓勵創新是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特征。深入推進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國傢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指出,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合理確定人們對於知識及其他信息的權利,調整人們在創造、運用知識和信息過程中產生的利益關系,激勵創新,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因此,通過鼓勵創新以激勵市場主體合法有序地開展競爭,才能最終實現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宏偉目標。我國應大力推進實施知識產權戰略,著力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佳利益平衡點以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做到既激勵市場主體免受不正當競爭之虞,又鼓勵創造者持續創新,真正發揮知識產權的制度價值。在深入推進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傢道路上,應以保護創新為導向,以激勵競爭為根本目標,不僅要關註知識產權數量和規模,更應註重知識產權的質量和效益。以此為出發點設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才能有效推動實際工作。為此可從以下方面考慮:第一,提高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意識,營造知識產權文化氛圍,引導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第二,穩步提高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規模,奠定知識產權文化的物質基礎;第三,重點提升知識產權的質量和效益,細化知識產權評估指標,提高發明專利所占比重,將專利有效持續時間納入指標體系;第四,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既要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又要降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遏制濫用知識產權現象。(作者為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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