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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hexun新聞

旅遊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團隊遊價格預計上漲

10月1日起,《旅遊法》將正式實施。9月12日,省旅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一些正規旅行社已根據《旅遊法》有關規定,調整經營方式,糾正低價收客、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收取回扣等不正當行為。受此影響,10月之後的旅遊團隊報價,預計也會有明顯的上漲。但有瞭明文規定,遊客自身權益將更有保障。團隊遊漲價是回歸正常“預計團隊遊價格會上漲,但可以說是正常的回歸。”省旅遊局相關人士表示,以往有旅行社以低於接待和服務實際費用的價格招徠旅遊者,再通過安排旅遊者在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來彌補成本,這就是俗稱的“零負團費”做法。這是一種違反市場經濟規律的模式,在這個過程中,存在旅遊者所購商品質價不符等現象,對旅遊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競爭帶來的負面影響和危害極大。“《旅遊法》實施後,將嚴禁旅行社"零負團費"的經營模式,對剔除旅行社行業各種潛規將起到很大作用。由此產生的旅遊團費上漲現象,是經營模式規范的正常反應,10月1日後消費者在面臨這種情況時,應充分理解行業所產生的變化,看似團費上漲瞭,但實際上附加的不合理消費沒瞭,自己的權益有瞭保障。”省旅遊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遊客遇到違法現象要投訴《旅遊法》規定,旅行社應使用旅遊部門推薦的新《包價旅遊合同》范本,在合同的履行中,旅行社、導遊、領隊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增加、減少遊覽項目,不得縮短遊覽時間,交通擁堵、景區擁擠等特殊情況經旅行社批準、遊客同意,可調整合同內遊覽次序。不得在合同載明旅遊行程中,增加購物場所以及自費項目。不得借口遊客簽字同意,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增加、減少遊覽項目,不得縮短遊覽時間增加購物場所以及自費項目。景區內有購物一條街、觀光性質旅遊點有購物場所的,停留時間每次、每店不得超過30分鐘,否則視為指定購物場所。在遊客自由活動時間內,旅行社、導遊或領隊可應旅遊者要求,為其提供交通、向導等,但不得有以下行為:收取旅遊者費用組織參加自費項目;引導遊客赴指定購物場所,強迫、誘導、欺騙遊客購物;旅行社、導遊、領隊收取商店、服務項目單位回扣等。遊客如發現旅遊社有以上的違法行為,可以向省旅遊局投訴。旅遊要理性消費莫貪便宜《旅遊法》實施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則,是要促使旅遊者逐步提高自我維權及自我保護意識。根據規定,旅遊者享有知悉其購買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在旅遊過程中,如遇到導遊、領隊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房貸宜蘭五結房貸加另付費項目的,可以拒絕,也可以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業內人士提醒,部分旅遊者有占便宜的心理,認為低團費報團劃算,還能購買紀念品帶回傢,但旅行社以低於成本的團費誘使遊客報名後,必然會從旅遊者的二次消費中彌補其成本和利潤,旅遊者在購買中也並不瞭解導遊帶其購買的紀念品價格與價值差別有多大,是不是假冒偽劣產品。所以,旅遊者不要有貪圖便宜的心理,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消費一定要理性。 (記者張勇)監督針對條款執行情況出臺試行界定辦法為使《旅遊法》順利施行,省旅遊局就其中有關旅行社的條款出臺瞭一個試行的界定辦法,對旅行社執業資格、領隊資格方面的條文在執行中如何界定進行瞭說明。《旅遊法》中對於旅遊產品以及旅遊合同方面,規定較嚴格,其中包價旅遊產品價格須包含行、住、食、遊、導遊服務等成本和利潤。旅遊產品和廣告中,不得包含單獨設立、專為旅遊團隊服務,不同於且商品價格高於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的購物場所。導遊服務費必須包含在旅遊產品及價格中,可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註明。出境遊須支付的境外地接導遊等服務費應包含在報價中,不得由領隊收取。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9-13/157992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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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nsen6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